再说一遍: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否则罚!日期:2019-07-26 19:07
东莞代理记账企业一致宣讲发票中的备注栏,是对某一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注解说明的信息。营改增后,大概谁都不会想到发票备注栏的地位会像今天这么高。
无论是日常的发票开具还是收取发票,它都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
在备注栏里,我们能了解企业更多的业务信息,税务机关也可以据此对企业经济事项有更多的判断。
而在实务操作中,人们对备注栏的填写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发票无效、不合规、甚至相关的税务稽查的事例也是不胜枚举。
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一番查阅之后,我们也对这个神奇的存在有了新的认识~
隐藏在备注栏里的涉税风险
1.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对可扣除的项目往往都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施差额征税的纳税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此发票的纳税人发生的对应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抵减销售额。
2.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开票方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纳税人取得该普通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作为计税基础,即对应支出形成的费用、资产成本、折旧、摊销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备注栏”还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税总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依据:税总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
具体到实务中,发票栏的填写又因行业不同、业务不同,填写规范各有差异。
实务中的发票备注栏填写规范
1. 自行开具
2. 代开情况
而最为基础的要求,还是《发票管理办》中的相关规定:
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有违反,则会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所以往后,再有人来问你备注栏错了一个字或信息缺失有没有影响的时候,你就拿着这个回复他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