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中特殊情况的税收处理怎么做?日期:2019-08-02 19: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房产租赁如何做账务处理?
1.房屋租赁预付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账款--房屋租赁费
贷:现金
2.每月摊销租赁费做: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房屋租赁费
贷:预付账款--房屋租赁费
在新会计准则中待摊费用已经被废除,对原来归属于待摊费用下的支出按具体情况在新会计准则下分别处理,具体如下:
1.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 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固定资产修理费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不再采用待摊或预提方式, 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借记“销售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 应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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