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本条是关于股东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是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即股东的收益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所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照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实缴的出资比例相同的股东,获取红利的比例相同,实缴出资所占比例较大的股东,获取的红利比例也会较大。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则可以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表明,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权在股东,由股东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比较固定,服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有服东之间的紧密关系,此即为股东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只有在股东不认缴时,方允许其他投资者认缴,成为公司新的股东。然而,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之间也存在如何认缴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原则上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则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无论是现有股东还是其他投资者认缴公司新增资本,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如实足额缴付出资的义务,公司应当向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四)》第13-15条
案例:成都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蔡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519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外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的收益权应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股东主张分红权的前提是公司在以利润缴纳各种税金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尚有盈余,且在程序上须有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