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优惠办理材料:
1.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